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44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以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執聲字第620號),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本院先後判決有期徒刑3月及有期徒刑5月確定(詳如附表所示)。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卷附判決書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韡婷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附表:
┌─┬───┬──┬───┬───────────┬──┐│││宣告│犯罪日│最後事實審判決│確定││編│罪名│刑│期├──┬─────┬──┤日期││號││││法院│案號│日期││├─┼───┼──┼───┼──┼─────┼──┼──┤││違背安│有期│95年8│桃園│95年度壢交│95年│96年││1│全駕駛│徒刑│月24日│地院│簡字2307號│12月│1月│││致交通│3月││││20日│22日│││危險罪││││││││││││││││├─┼───┼──┼───┼──┼─────┼──┼──┤│2│違背安│有期│95年8│桃園│96年度壢交│96年│96年│││全駕駛│徒刑│月26日│地院│簡字第126│1月│3月│││致交通│5月│││號│31日│12日│││危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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