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39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沒字第2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叁包【均含包裝袋。其中貳包合計淨重柒點肆叁公克(空包裝重零點捌柒公克),純度百分之陸肆點柒肆,純質淨重肆點捌壹公克,另壹包淨重零點肆捌公克(空包裝重零點貳貳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毛重叁伍點貳叁玖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及現行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涉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後因執行期間已滿6個月以上,且其戒治成效經評定為合格,認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5年11月20日以95年度戒毒偵字第3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被告因上揭施用毒品犯行先後經查獲所扣得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共3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因屬違禁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查上開扣案之白粉三包,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其中二包合計淨重7.43公克(空包裝重0.87公克),純度64.74%,純質淨重4.81公克,另一包淨重0.48公克(空包裝重0.22公克),其中包裝袋因與毒品海洛因難以析離,故應併同視為海洛因之一部份】,此有該局鑑定通知書2紙在卷可稽。另扣案之白色結晶體一包,經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鑑定結果,則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毛重35.239公克),此亦有該局檢驗成績書1紙附卷可佐,經核上開卷內之扣押物品清單、不起訴處分書及鑑定書後,認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均予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紀凱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96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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