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54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尚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6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尚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尚辰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林尚辰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且無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定不得合併處罰之情形,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認其定應執行刑之聲請為正當。依上開說明,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有期徒刑8月(計算式為: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加計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共為有期徒刑8月)。準此,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罪,其行為態樣、侵害法益及危害程度有所不同,且犯罪時間分別為民國107年6月19日、109年7月8日,是斟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兼顧其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及犯罪傾向、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日後復歸社會更生等情狀,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再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爰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1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許慧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科維中華民國110年7月12日附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民國107年6月19日│民國109年7月8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號│109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09年度偵字第21156、│││136號│22256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判決字號│109年度桃簡字第558號│110年度簡上字第118號││實├─────┼──────────┼──────────┤│審│判決日期│民國109年6月28日│民國110年4月29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判決字號│109年度桃簡字第558號│110年度簡上字第118號││決├─────┼──────────┼──────────┤││確定日期│民國109年11月11日│民國110年4月2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是│是││金之案件│││├───────┼──────────┼──────────┤│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9554號│110年度執字第78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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