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562號原告甲○○上原告與被告內政部等之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請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如未依期補正,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新台幣165萬元定之,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7,335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石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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