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5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5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159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王意晴 相對人即債務人清木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驛賓 法定代理人 柯水源 法定代理人 李瑞娟 相對人即債務人 柯朝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以上金額如任一相對人給付時,其他相對人於給付之範圍內,免除給付責任。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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