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法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法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法字第131號聲請人 曾敏傑 即財團法人罕見疾病基金會董事長代理人 趙聖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罕見疾病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罕見疾病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各有明文。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罕見疾病基金會董事長,該
財團法人於民國88年間報經行政院衛生署(嗣改制為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核准設立,並經本院准為法人登記。茲為使捐助暨組織章程所定之董事人數符合衛福部所訂衛生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之規定,以使組織完全而維持財團之目的,於104年7月16日提請召開第6屆第5次董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修改捐助暨組織章程第6條,並經衛福部准予備查在案。爰依上規定,請求准予變更等語。
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罕見疾病基金會捐助暨組織
章程如附件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合於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陸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書記官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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