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3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3311號聲請人勵碩企業有限公司
之1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書記官陳麗霞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3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3311號聲請人勵碩企業有限公司
之1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書記官陳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