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監宣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陳報或報告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監宣字第436號聲請人 林嘉純 上列聲請人陳報或報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余玉葉 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資料清單、近1年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
二、財產清冊:㈠各欄位應確實填寫,不得空白。如無財產或不詳,亦應敘明。
㈡填畢後由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重新簽章。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洪士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書記官盧弈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