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基簡字第10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基簡字第1031號聲請人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建宏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20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建宏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書類引用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曉示上訴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得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志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敘述上訴之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應按照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書記官李繼業附錄: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偵字第2026號被告林建宏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建宏於民國101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
101年度基簡字第265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2年
1月20日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2年4月25日凌晨5時22分許,在基隆市○○區○○○路○○○號前,以自備之鑰匙1支,插入 郭倍滋 所有,停在該處,價值新臺幣(下同)2萬元,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電門鎖,發動機車得手後騎乘離去。嗣經警於102年5月2日上午7時許查悉上情,並扣得林建宏竊盜時所用之鑰匙1支,再經林建宏引領至基隆市○○區○○○路○○號前尋得前開機車。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林建宏於警詢時之自白;㈡證人即被害人郭倍滋之父 郭欽城 於警詢時之證述;㈢本署勘驗筆錄1份及現場監視錄影光碟1片;㈣監視錄影翻拍畫面2張在卷可查。被告罪嫌已臻明確。
二、所犯法條:被告林建宏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參,而其5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檢察官陳建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書記官趙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