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77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7796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理人 謝明璇 債務人賴子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壹仟伍佰肆拾肆元,及其中壹拾壹萬壹仟貳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
五.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