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7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7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6791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非訟代理人 簡逸銘 債務人 羅世祥 債務人 劉依婷
一、債務人羅世祥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則由債務人劉依婷負給付責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羅世祥於民國103年01月07日向聲請人借得新臺幣120萬借款並簽立汽車貸款約定書乙紙為憑。詎料債務人等自106年01月07日後即未履行,其顯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期、利率、約定繳息日等詳如汽車貸款約定書所載;因以零利率貸款,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5%計算,自逾期償還日起至清償日止計付遲延利息(汽車貸款約定書第十二條)。並以債務人劉依婷為一般保證人,與債權人立有汽車貸款約定書一紙,約定共同遵守約定事項。如對債務人羅世祥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劉依婷負清償責任。
二、故依汽車貸款約定書第十五條之約定,債務人等顯已喪失期限利益,除先前已償還之部份本金外,聲請人自得請求債務人等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合計新臺幣480,000元整及其遲延利息、訴訟費用等。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