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23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文雄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2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㈠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如附表編號㈡所示之物沒收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被告張文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毒品案件,經聲
請人以110年度毒偵字第5339號案件偵查,因該案施用毒品之時間,係在另案(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253至1255號)觀察、勒戒前,為另案不起訴處分效力之所及而簽結在案,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檢察官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㈠所示之物,驗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
有扣押物品目錄表、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及扣押物品清單(桃園地檢署贓物庫收件)在卷可稽。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㈡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其施用毒品犯罪所
用,據被告於警詢時所是認,並有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照片及扣押物品清單(桃園地檢署贓物庫收件)在卷可佐。
三、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㈠所示之物及聲請沒收扣案如附表編號㈡所示之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盛裝毒品(扣案如附表編號㈠所示之物)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殘渣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毒品而併予沒收銷燬;至檢驗取樣之部分,因鑑驗後已用罄滅失,自無庸併為沒收銷燬之諭知,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翁健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雨涵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附表:編號名稱數量㈠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毛重0.2143公克,淨重0.0562公克;因鑑驗取用0.0016公克)㈡注射針筒1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