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聲字第9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90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東上列受刑人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3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東前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嗣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8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59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至受刑人係大陸籍人士,是否適用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所定「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規定,核屬檢察官執行保護管束處分之職權,非本院審究範圍,併予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王光照法官施柏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書記官黃旭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