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123號原告 黃成芳 被告 謝錦秀 上列被告因民國110年度訴字第249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卉聆
法官魏正杰法官陳雅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