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255號聲請人 張貴雁 被告 吳家豪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另案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本院101年度易字第305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又被告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得向法院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以言詞陳明為被告之輔佐人,刑事訴訟法第
110條第1項、第3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故依前揭規定,須為被告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方可為被告之輔佐人。
二、經查:被告吳家豪之戶籍登記中,配偶姓名欄空白,此有本院公務查詢被告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是聲請人張貴雁與被告吳家豪之間,並不具法定配偶關係;而聲請人張貴雁僅於刑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狀內表示係被告吳家豪之同居人,又未能提出證據佐證與被告之間有直系、旁系血親、家長、家屬或法定代理人等得為輔佐人而為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身分,聲請人表明係被告女友及同居人,有本院101年5月31日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則聲請人既非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育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瑞芬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