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2942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7年裁字第294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裁字第2942號聲請人甲○○即李楊佩華
君、 李侑潔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等間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本院96年度裁字第4115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同時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關於訴訟救助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97年3月20日以97年度裁聲字笫9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於同年4月1日送達後,聲請人仍未據繳納裁判費。嗣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7年4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奇福
法官葉百修法官黃淑玲法官黃本仁法官吳東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
書記官賀瑞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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