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6573號債權人 張德發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明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對債務人李明華請求之依據為何(所附之支票其發票人為永利達國際精品有限公司)。
二、提出支票背面影本。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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