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勞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重勞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勞訴字第41號上訴人 陳一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塑海運股份有限公司賴比瑞亞商台塑海運股份有限公司因110年度重勞訴字第41號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05,1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7,292元。惟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111,528元,是本件上訴人應先繳納之裁判費為55,7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55,764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勞動法庭法官陳威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書記官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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