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酬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186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珪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孝珉 間請求給付酬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書記官李佳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