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沒收違禁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宋仕豪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7年度毒偵字第1915號、108年度聲沒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含袋毛重零點參柒柒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於民國107年8月10日15時45分許,在桃園市○○區○○街○○○號前,遭查獲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8年1月28日以107年度毒偵字第1915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所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業經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1915號向本院聲請觀察勒戒,並經本院以107年度毒聲字第157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被告抗告,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7年度毒抗字549號抗告駁回確定一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各該聲請書、裁定書在卷可查。另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送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驗餘含袋毛重0.3778公克),此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台北濫用藥物檢驗報告附卷可佐(見毒偵第1915號卷第41頁),是上開扣案物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法第4條、第8條、第11條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為違禁物,自應宣告沒收銷燬之。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直接包裹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因無論依何種方式分離,包裝袋內均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而無法析離,應併沒收銷燬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方宣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 官藍盡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