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1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良相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良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林良相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7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於106年5月10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及於107年1月9日判處有期徒刑7月。於106年10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1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林良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以105年度簡字第1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本院以105年度審簡字第11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本院以106年度審易字第1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6月確定;上開案件,復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56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以106年度審易字第5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嗣經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年度上易字第121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本院以106年度審易字第29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開案件,復經本院以
107年度聲字第49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復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審易字第28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106年10月11日送監執行,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年1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518150號函核准假釋。茲檢察官以本院為受刑人所涉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核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訛,認首揭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嘉晏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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