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亡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亡字第28號聲請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 謝氏 阿足 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失蹤人 謝氏阿足 (女, 昭和 9年8月23日【民國23年8月23日】生),失蹤前最後住所:臺南州 曾文郡 六甲百五拾九番地三)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7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10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國71年1月4日修正前之民法總則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71年1月4日修正之民法總則第8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修正之民法總則第8條之規定,於民法總則施行後修正前(18年10月10日施行,臺灣地區於34年10月25日光復後始適用民法之規定,71年1月4日修正公布,72年1月1日施行)失蹤者,亦適用之;但於民法總則修正前,其情形已合於修正前民法總則第8條之規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謝氏阿足於昭和9年8月23日(民國23年8月23日)出生後失蹤,迄今已逾88年,故聲請本院准許宣告謝氏阿足為死亡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提出失蹤人謝氏阿足之戶籍登記資料、聲請人之戶籍謄本各1份在卷可稽,復經本院依職權查無 蔡春子 勞健保資料、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入出境資訊等資料,堪信聲請人主張謝氏阿足失蹤而生死不明一節為真,爰依職權逕行宣告失蹤人謝氏阿足死亡之公示催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書記官易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