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簡上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上附民字第8號原告 姜致傑 被告 陳淯耀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簡上字第58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康樹正
法官張佐榕法官洪裕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書記官黃怡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