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3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炬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字第4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炬文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炬文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上開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志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書記官莊昕睿附表:
┌────────┬──────────┬──────────┐│編號│1│2│├────────┼──────────┼──────────┤│││││罪名│商標法│偽造文書│││││││││├────────┼──────────┼──────────┤││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一日。│││││├────────┼──────────┼──────────┤│││││犯罪日期│104.05.11至104.05.14│104.10.15至104.11.01│││││├────────┼──────────┼──────────┤│││││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4年度偵字第6497│署105年度偵字第100號│││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智簡字第40號│105年度智簡字第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2月31日│105年11月28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智簡字第40號│105年度智簡字第7號││判決│││││├────┼──────────┼──────────┤││判決│105年1月28日│106年01月1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959號│署106年度執字第49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