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0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0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05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俊強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聲沒字第7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改造手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具殺傷力之非制式子彈捌顆,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曾俊強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4年6月11日以104年度偵字第9774號、104年度偵字第1072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應宣告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
1項第1款、第2項亦有明文。又槍砲彈藥刀械管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所列之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屬於違禁物,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條復有明文。次按子彈如已經試射擊發,剩餘彈殼、彈頭,因不再具有子彈功能,已非違禁物(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第3195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被告曾俊強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4年6月11日以104年度偵字第9774號、104年度偵字第1072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一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按,並經本院查閱相關卷證無誤。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性
能檢驗法、檢視法、試射法鑑驗,鑑驗結果分別如附表所示,認均具有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4年6月
4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按(參見偵字第9774號偵查卷第75頁至第77頁),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具殺傷力之子彈、槍枝,均屬槍砲彈藥刀械管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所列之槍砲無訛。惟附表編號1非制式子彈12顆經採樣4顆,編號2非制式子彈1顆,均經試射擊發,僅剩彈殼而不具子彈之外型及功能,揆諸前揭說明,已非屬違禁物,無從為沒收之諭知,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至其餘扣案仿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改造手槍1枝、未經試射具殺傷力之非制式子彈8顆,均屬違禁物,聲請人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
1款、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廖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尹吟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附表┌──┬─────┬────┬──────────────────┐│編號│名稱│扣案數量│鑑驗結果││││││├──┼─────┼────┼──────────────────┤│1│非制式子彈│12顆│認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8.││││(採樣4│9±0.5mm金屬彈頭而成,採樣4顆試射││││顆試射擊│,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發)││├──┼─────┼────┼──────────────────┤│2│非制式子彈│1顆│認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8.││││(已試射│8mm金屬彈頭而成經試射,可擊發,認具││││擊發)│殺傷力。│├──┼─────┼────┼──────────────────┤│3│改造手槍│1把│認係改造手槍,由仿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槍枝管制││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編號110213││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49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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