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消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字第3號原告 袁榮昌 追加原告袁漪法定代理人袁榮昌
陳秀鈴 被告台灣松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敏弘 訴訟代理人 陳和貴 律師
蘇芳儀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七日下午三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書記官吳俞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