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繼字第2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繼字第2320號聲請人丁○○
戊○○丙○○○甲○○乙○○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莫文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為新臺幣1,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前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提出聲請人甲○○之印鑑證明或到院補蓋印鑑章。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