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4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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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487號債權人州邦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建達 上列債權人州邦企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陳芑安 即 堯信頤 土木包工業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州邦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支票(票號:SSA0000000、SSA0000000)背面影本各一件(請務必註明票號),俾供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債務人堯信頤土木包工業之負責人陳芑安(住彰化縣○○市○○里○○路○○○巷○○號1樓)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三、請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件。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瑞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