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8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826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聲請人即債權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聲請人即債權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日通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狀底蓋聲請人之公司大小章正本。
二、請提出委任狀正本。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