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4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42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愷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962號、108年度執字第43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愷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洪愷奇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黃如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念豫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附表:受刑人洪愷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10日│拘役15日│拘役10日│├───────────┼───────────┼───────────┼───────────┤│犯罪日期│107年3月31日│107年3月31日│107年5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7年度偵字第11543號│107年度偵字第11543號│107年度速偵字第3299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中簡字第1193號│107年度中簡字第1193號│107年度中簡字第1494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5月31日│107年5月31日│107年6月28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7年度中簡字第1193號│107年度中簡字第1193號│107年度中簡字第149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年8月20日│107年8月20日│107年9月1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3437號│107年度執字第14937號││├───────────────────────┴───────────┤││編號1至6定應執行拘役75日│└───────────┴───────────────────────────────────┘┌───────────┬───────────┬───────────┬───────────┐│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20日│拘役10日│拘役10日(共4罪)│├───────────┼───────────┼───────────┼───────────┤│犯罪日期│106年11月20日│106年11月21日│(1)107年3月21日、│││││(2)107年3月23日、│││││(3)107年3月29日、│││││(4)107年7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6年度偵字第32579號│106年度偵字第32579號│107年度偵字第22287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易字第1007號│107年度易字第1007號│107年度中簡字第2570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7月23日│107年7月23日│107年11月20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7年度易字第1007號│107年度易字第1007號│107年度中簡字第257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年9月30日│107年9月30日│108年2月1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5738號│108年度執字第3265號││├───────────────────────┴───────────┤││編號1至6定應執行拘役75日│└───────────┴───────────────────────────────────┘┌───────────┬───────────┬───────────┬───────────┐│編號│7│││├───────────┼───────────┼───────────┼───────────┤│罪名│竊盜│││├───────────┼───────────┼───────────┼───────────┤│宣告刑│拘役10日(共8罪)│││├───────────┼───────────┼───────────┼───────────┤│犯罪日期│(1)107年6月26日、│││││(2)107年6月27日、│││││(3)107年6月28日、│││││(4)107年6月29日、│││││(5)107年7月1日、│││││(6)107年7月2日(2次)、│││││(7)107年7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7年度偵字第19804號│││├─┬─────────┼───────────┼───────────┼───────────┤│最│法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中簡字第2243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1月28日│││├─┼─────────┼───────────┼───────────┼───────────┤│確│法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7年度中簡字第224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8年2月2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得易科、得社勞││││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366號│││││(定應執行拘役4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