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交易字第128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交易字第12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交易字第128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陞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1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游陞烟僅考領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未考領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依法不得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詎於民國112年5月17日12時2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中市西屯區安和路由永康街往福科路方向行駛,行經臺中市西屯區西屯路3段與安和路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汽機車駕駛人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應遵守燈光號誌,遇到紅燈應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及視距良好等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見路口號誌燈為紅燈,竟仍貿然前進,適告訴人 曹鈺芳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在臺中市○○區○○路0段○○○○區○○○號誌起駛後駛至上開交岔路口,因見狀閃避不及,兩車發生碰撞,告訴人因而受有左側大腿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無照駕駛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游陞烟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修正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無照駕駛過失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曹鈺芳已與被告成立調解,並於113年12月27日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1-42、69頁),揆諸前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江文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陳俐雅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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