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9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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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7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790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理人 林意惠 債務人 游淑惠 律師即 林永泰 即名旭房繕修護工程行之遺產
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林永泰即名旭房繕修護工程行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參萬陸仟柒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表: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利率(年息)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001414,918元111年1月31日7.04%自111年3月1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0221,837元111年2月1日7.04%自111年3月2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