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醫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醫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醫字第2號抗告人 黃僈芛 相對人 曾漢棋 即曾漢棋綜合醫院
張華莉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右人 律師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本院111年度醫字第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鄭順福
法官葛耀陽法官鄭煜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書記官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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