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補字第476號
法定代理人侯金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質忠 及其餘姓名不詳之被告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8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請陳報對被告邱質忠之債權(算至本件訴訟繫屬時即民國111年11月25日止之利息、違約金及費用)。
㈡陳報本件被繼承人姓名,並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被繼承人及其之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進而製作繼承系統表(請依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如有再轉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其繼承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該等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陳報遺產清冊、大陸地區人民聲請繼承或有利害關係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進而製作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及陳報被告邱質忠之應繼分,並補正全部被告之姓名及住所。倘原告主張之被繼承人為 邱信松 ,則其遺產除坐落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128建號建物外,尚有其他土地、房屋及存款,有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可稽,請補正被繼承人邱信松之全部遺產。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書記官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