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補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補字第312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因與乙○○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玖仟貳佰元
(即原告請求變更分配表所得增加分配之金額),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賴劍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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