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聲請再審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三一號聲明人 傅舒蛟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聲請再審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一○二年二月七日駁回再抗告之裁定(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九三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傅舒蛟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聲請再審案件,不服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駁回其抗告之裁定(一○一年度抗字第十號),提起再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後,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黃正興
法官陳世雄法官許錦印法官陳春秋法官周政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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