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3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326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務人 張峰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零玖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本金陸萬玖仟玖佰玖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收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收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收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徐麗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
書記官莊銘有◎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