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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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80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玖萬貳仟玖佰壹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叁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