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460號聲請人 羅元廷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欠缺應補正文件,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記載聲請人羅元廷監護人為何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聲請人羅元廷及其監護人「與聲請狀末印文相符」之印鑑證明書(申請目的:陳報遺產清冊)。
三、聲請人監護人應於聲請狀末補正「監護人之印鑑章印文」,可向慈股書記官電話聯繫到院補正時間(0000000分機3225)。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葉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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