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402號聲請人 蔣清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戴家芸 之繼承人,被繼承人
於民國108年1月22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除分別通知其他繼承人外,爰依法檢附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書等,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上開資料為證,惟聲請人
前向本院聲明對被繼承人戴家芸拋棄繼承,並經本院以108年度司繼字第240號發函准予備查在案,此有本院前案紀錄表及上開拋棄繼承事件之公告在卷可參,是以,聲請人重複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葉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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