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小字第241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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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小字第241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丁駿華
訴訟代理人 李冠穎
被 告 陳業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民國108年8月27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壹佰叁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肆仟玖佰叁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九十三
年三月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
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壹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柒
仟柒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書記官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