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259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區○○段○○○○○○○○○○號及00000-000建號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與謄本。
二、債務人正確姓名、住所。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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