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37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376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榮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徐瑞娥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查所提支票票據號碼VA0000000、VA0000000、VA0000000、VA0000000發票人係「臺北市私立華視托兒所徐瑞娥」;票據號碼VA0000000、VA0000000發票人為「徐瑞娥」,若以票據關係為請求,似應以發票人為相對人,請補正正確之相對人及其請求金額為何。
三、 陳明 利息起算年、月、日(若是票據關係為請求,得以退票日為利息起算日)。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