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335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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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33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3358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李政曄 債務人 李筑馨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李天錫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捌萬肆仟伍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債務人係原債務人李天錫之繼承人,已於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8年度繼字第5號聲請限定繼承事件中,於98年4月6日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故債務人僅於所繼承遺產之範圍內負清償責任,債權人逾此部分之聲請駁回,如不服該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