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74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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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裁字第74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裁字第743號抗告人 粟振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等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救字第1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救字第14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於民國107年4月11日送達,雖抗告人曾就本件聲請訴訟救助,然業經本院以107年度裁聲字第313號裁定駁回,並已於107年4月10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抗告人迄今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依首揭說明,其抗告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吳東都
法官黃淑玲法官鄭小康法官林欣蓉法官姜素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書記官莊俊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