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92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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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9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9244號債權人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明敏 代理人 陳譽仁 債務人 鄭淑玲
鄭呂桂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①1,812,843元、②2,719,266元,及均自民國112年1月20日起至民國112年2月28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2252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2年3月1日至民國112年5月25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3627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2年5月26日起至民國112年7月20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024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2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8208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