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62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6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628號聲請人 廖修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88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9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佑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
書記官湯郁琪┌──────────────────────────────────────────────────────┐│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62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公告期間│││││││││├──┼─────────┼─────────┼───────┼─────────┼────────┼────┤│001│龍騰閣家具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中崙分│103年5月22日│30,000元│CA0000000│3個月│││ 陳榮昌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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