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61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毅凡指定辯護人蔡嘉容律師具保人劉水鈞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水鈞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劉毅凡因強盜案件,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萬元,由具保人即被告之父劉水鈞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接受審判,有送達證書、本院拘票及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函覆拘提未獲之報告書各1紙附卷可參,足見被告顯已逃匿,依首揭規定,自應沒入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許蓓雯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書記官涂村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