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苗小字第394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宣示判決筆錄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
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苗小字第394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上午9時56分在本院民事第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邱光吾書記官孔秀蓮通譯孫名慧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叁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書記官孔秀蓮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