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審訴字第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審訴字第740號原告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被告 楊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明定。
二、本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案列113年度司促字第2989號),因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原告未據繳納足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7日以113年度補字第311號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660元,此裁定已於113年4月1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繳納,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依上開條文規定,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儭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書記官陳展榮